云南镇雄一煤矿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2-07-14 2022年5月8日8时54分,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法对《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22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其中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事故煤矿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累计被处罚款112.15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煤矿作业人员使用未捆绑固定的超长车厢与平板车运输矿砂,车厢受两股钢轨高差和重心偏移影响滑移、侧翻,将站在车厢左侧推车的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董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全面负责通风队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刁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分管通风设施维护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三)方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分管瓦检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四)章某某,中共党员,综掘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

(五)刘某某,机运队副队长,分管井下运输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六)杨某某,中共党员,机运队党支部书记兼队长,全面负责机运队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

(七)黄某,机电科科长,负责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八)李某,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安全科科长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6万元。

(九)苏某某,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十)喻某,中共党员,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十一)王某某,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全面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

(十二)申某,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

(十三)杨某某,中共党员,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罚款9.006万元。

(十四)宋某某,中共党员,党总支书记,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罚款8.744万元。

(十五)郭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十六)高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机电运输、调度工作,联系长岭一号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十七)李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八)王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九)朱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组长,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李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雷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二)王某,昭通市能源局驻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监督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昭通市能源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以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对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处罚款86万元,由颁发部门暂扣长岭一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