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故意伤害儿童者被判终身禁业

2022-11-24 11月22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一起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故意伤害儿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出台后,山东省首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某培训机构员工,在无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该培训机构儿童授课,授课期间持美工刀将一名六岁儿童腹部划伤,致其轻伤二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明确了“教职员工”的范围,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从业禁止的意义在于尽可能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从业人员,其在教学活动中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致其轻伤,既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乃至今后的学习造成了难以弥合的伤害。对实施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对李某宣告从业禁止,是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落实,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该案判决既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被禁业的范围,又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