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原常务副市长何剑波一审获刑十一年

2024-04-02 4月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剑波在担任株洲市石峰区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区长、株洲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进、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1万余元,其中未遂600万元。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