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详解监察官法重要意义

2021-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8月2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详细解读了这部法律。



问:为什么要制定监察官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邹开红: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


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问:监察官法作为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对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出哪些制度安排?


童卫东: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等。


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监察官的角度,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同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也是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


问: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监察官法在内容上是如何具体贯彻的?


邹开红:一是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二是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是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四是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问:监察官法规定了监察官等级制度,有什么考虑?


邹开红:第一,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增加的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为压实监察官责任、规范对监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第二,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制度设计将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


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在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问: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童卫东: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鲜明体现强化监督的理念。


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监督措施;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