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
一个员额法官违纪违法的全程记录
发布时间:2025/10/29 15:43:52

王某甲,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员额法官。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作出(2020)黑8110刑初3号刑事判决时,王某甲38 周岁

2019年4月3日,王某甲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逮捕。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检察院以黑九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王某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哈尔滨某某大学软件学院原院长马培军涉嫌贪污案期间:


马培军的亲属李某请托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邢*帮助从轻处罚。


邢*通过时任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孙*亮请托王某甲帮忙,王某甲表示同意。


同年9月,邢*将李某提供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按王某甲的要求交给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宏,后王某甲到该律师事务所取走此款。


同月,王某甲提出马培军具有自首、退赃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贪污罪从轻判处马培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中秋节,李某为感谢王某甲,让邢*代表李某再次送给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孙福明涉嫌交通肇事案期间:


孙福明父亲孙某友通过亲家张启柱联系张的外甥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建局副局长董*伟,董*伟通过阿城区法院副院长张*文请托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同年10月,王某甲提出孙福明因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孙福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年11月,张启柱为表示感谢,通过董*伟、张*文在哈尔滨市中山路一家茶馆送给王某甲5万元


3.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鸡西大学原党委书记闫长青受贿、行贿案期间:


闫长青姐姐闫某为请托闫长青辩护律师、时任哈尔滨某某大学法学院院长秦*东帮助协调从轻处罚。


闫长青姐姐闫某送给秦*东200万元,秦*东从中留下50万元。


秦*东又通过时任南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孙某请托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并将闫某提供的150万元交给孙某。


孙某从中留下50万元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某饭店停车场送给王某甲100万元,并请托王某甲对闫长青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王某甲表示同意


2018年2月,王某甲提出闫长青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从轻判处闫长青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退休生活》杂志社原常务副主编、副社长曲胜德涉嫌贪污案期间:


曲胜德妻子李某梅请托王某甲帮助对曲胜德判处缓刑,并在哈尔滨市开发区**街附近王某甲车上送给王某甲20万元,王某甲表示同意。


同年11月,王某甲提出曲胜德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缓刑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贪污罪从轻判处曲胜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5.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哈尔滨市XXX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原大队长于广军涉嫌受贿案期间:


于广军朋友王某儒通过道外检察院检察长刘*请托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某饭店停车场将王某儒提供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5.62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


同年7月,王某甲提出于广军具有自首、退赃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受贿罪从轻判处于广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主审赵坤涉嫌诈骗案期间:


赵坤妻子李某芳通过朋友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飞帮助协调对赵坤适用缓刑。


郭*飞通过南岗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某请托王某甲帮忙适用缓刑,并在哈尔滨市某甲饭店将李某芳提供的5万元交给金某。


金某请托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在哈尔滨市**楼饭店将李某芳提供的5万元送给王某甲


同月,王某甲提出赵坤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缓刑的建议,经南岗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诈骗罪从轻判处赵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7.2010年,时任哈尔滨市水政监察支队副主任科员栾某石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其销售石料及承揽建设工程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王某甲表示同意。


2011年上半年,王某甲找到南岗区所辖企业哈尔滨毅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铎帮助栾某石推销石料。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栾某石向某某公司下属哈尔滨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石料,合同价款共计898万余元。2013年夏,栾某石为表示感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香鸭饭店附近王某甲车内送给王某甲30万元


8.2013年春天,被告人王某甲的朋友何某鹏请托王某甲帮助其承揽工程并承诺给予好处,王某甲表示同意。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甲向时任南岗法院办公室主任金某打招呼,帮助何某鹏承揽南岗法院装修工程,金某表示同意,王某甲遂让何某鹏联系金某。2014年4月,在金某帮助下,何某鹏以黑龙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南岗法院审判法庭等装修工程,工程造价460万余元;2015年6月,以黑龙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南岗法院办公楼综合布线工程,工程造价230万余元;2015年11月,以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南岗法院给排水、消防工程,工程造价224万余元。2014年底和2016年3月,何某鹏为表示感谢,分2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楼下地下车库送给王某甲110万元,并表示待南岗法院将给排水、消防工程余款90.5万元结清后再送给王某甲70万元。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请托南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孙某将《关于南岗法院给排水、消防工程款事宜的请示》报区领导签批交南岗区财政局尽快拨付工程款。直至案发,南岗区财政局尚未拨付90.5万元工程款。


9.2014年11月,时任巴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魏某民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其因涉嫌包庇被哈尔滨市XXX道里区分局立案侦查的弟弟魏晓权从轻处罚,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某饭店停车场将其弟媳杨*慧提供的5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2015年2月,王某甲经向道里区XXX干警了解得知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其帮不上忙,便以此为由将5万元退还魏某民,魏某民将此款退还杨*慧。2016年6月,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魏晓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10.2016年9月,星福塑料厂起诉黑龙江某某乳品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胜诉,并于同年11月向香坊法院申请执行。因黑龙江某某乳品有限公司欠多家公司债务,星福塑料厂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2017年7月,星福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吕某太通过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黑龙江农垦德龙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仁请托王某甲帮忙加大执行力度,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时任香坊法院执行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陈某,陈某与办案人王某乙打招呼尽快执结。同年8月,香坊法院执行局将黑龙江某某乳品有限公司欠星福塑料厂的债务全部执行完毕。同年9月,吕某太通过崔某仁在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5万元


11.2016年12月,南岗法院审理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昆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坤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其胜诉,王某甲表示同意,并安排南岗法院哈西法庭庭长姚*对昆仑公司予以关照,姚*表示同意。2017年12月26日,南岗法院判决昆仑公司胜诉。2018年下半年,王某甲向王某坤提出将其(经鉴定)价值12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以20万元高价转让给王某坤,王某坤表示同意。后王某坤安排其司机高宏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楼下地下车库将上述越野车取回并交给王某甲20万元,王某甲变相收受王某坤8万元


12.2017年1月,时任巴彦县龙庙镇和平村党支部书记郭某平弟弟郭小东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巴彦县XXX立案侦查,郭某平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从轻处罚。同年6月9日,该案起诉到巴彦县法院后,王某甲找巴彦法院院长张*国帮忙从轻处罚。张*国授意该院刑庭主审人胡*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照顾。同月26日,巴彦县法院认定郭小东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以骗取贷款罪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郭某平为表示感谢,为王某甲支付其雇佣看护林地工人的工资1.8万元。


13.2017年10月,巴彦县无业人员关键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哈尔滨市XXX香坊分局立案侦查。关键姐姐关晔通过巴彦县XXX第三派出所民警李*仟联系被告人王某甲的舅舅张*群请托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张*群将李佰仟交给其的10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案件移送香坊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甲请托香坊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王*威帮助,王*威告知王某甲关键有前科不能适用从轻情节,后王某甲未再协调。同年12月,关键被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佰仟、关晔因判决未适用缓刑,以告发张*群、王某甲相威胁索要60万元赔偿款。后经双方协商,2018年2月,王某甲通过张德群退还给李佰仟、关晔10万元并赔偿10万元,张*群赔偿20万元。


14.2018年5月,南岗法院未成年法庭审理林圣哲涉嫌放火案期间,林圣哲母亲靳某宏请托其朋友林*帮助协调法院从轻从快处理。林*通过其亲属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萍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忙,林*在王某甲办公室将靳某宏提供的现金10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南岗法院主管未成年法庭的副院长郑*海安排南岗法院未成年法庭庭长、主审法官付*慧帮助适用缓刑。同年6月,南岗法院以林圣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5.2018年6月,南岗法院审理王庆有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期间,王庆有通过其朋友哈尔滨市国润服装面料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年12月,吴*良将王庆有提供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54.78万元)在哈尔滨市某丙饭店附近送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授意此案主审法官张琛对王庆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2019年1月17日,南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庆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6.2019年1月,哈尔滨某某科技金融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正为向甘肃省天水市某某中药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索要欠款350万元及利息,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对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某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协调执行欠款。同年1月31日,南岗法院对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后,王某甲授意南岗法院执行局局长曹某帮助执行,曹某安排执行局工作人员刁某君、刘某辰赴甘肃省天水市促成双方和解,蒋某雄归还全部欠款。同年2月4日,李某正申请撤诉,南岗法院于当日裁定准许李某正撤诉。2019年春节期间,李某正为表示感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楼下送给王某甲2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受贿16起,受贿既遂金额人民币484.2万元,未遂金额70万元,退还15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010年4月,经时任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芳举报,哈尔滨市XXX对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哈尔滨某某精密轴承配套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树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审理后,张某芳通过时任香坊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谭某卿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帮助对张树波从重处罚,王某甲表示同意。


谭某卿先后3在哈尔滨市开发区附近王某甲车内、哈尔滨市香坊区老上海饭店门前、天鹅饭店停车场王某甲车内,将张某芳提供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送给王某甲。后王某甲请托时任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辰帮助对张树波从重处罚,杨雪辰考虑到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遂表示同意。2011年9月,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树波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2.2010年4月,市法院审理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时任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曲晗通过时任香坊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谭某卿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帮助案件胜诉。谭某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手店内将某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答应找其父帮忙。后王某甲请托市法院民庭庭长刘辉帮助办理,刘辉考虑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表示同意。2013年11月,市法院二审判决某某公司胜诉。


3.2010年7月,刘某飞因其亲属赵某芹等4人涉嫌拐卖妇女被哈尔滨市XXX道外分局刑事拘留,通过方正县法院审判监督庭书记员陆*明帮助对赵某芹等人变更强制措施,并交给陆晓明人民币20万元。陆晓明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提供帮助,王某甲表示同意。同年8月,陆*明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15万元汇入王某甲提供的顾某乙名下建设银行卡中。同年9月4日,道外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赵某芹等4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赵某芹等4人被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4.2013年3月,市检察院对芦某涉嫌截留税款问题线索进行初查。芦某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助不被查处,王某甲表示同意。后芦某通过其单位司机沈*送给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2月,市检察院因无法对该案两名主要证人进行取证对芦某中止调查。2017年,芦某以查办时间过长、王某甲未提供帮助为由索要人民币20万元,王某甲通过沈*退还芦某人民币7万元。


5.2013年10月,市检察院将群众举报时任巴彦县水务局局长于某波涉嫌犯罪线索指定宾县检察院初查。于某波通过被告人王某甲的舅舅张*群请托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助不被查处,并通过张德群在哈尔滨市动力区松雷商厦附近送给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王某甲请托其父王某伦下属时任双城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侠向时任宾县检察院检察长关永吉打招呼,对于某波进行关照。王某侠考虑王某伦是其上级领导,将王某甲请托事项告知关永吉,关永吉表示同意。2013年11月12日,宾县检察院以“没有发现被调查人于某波有犯罪事实”的调查结论予以结案。


6.2013年11月,郭某平因其弟郭小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XXX呼兰分局立案侦查,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从轻处罚,并在巴彦县和平村林地管护房内送给王某甲人民币3万元。同月,该案移送呼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甲请托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的下属呼兰检察院检察长于*雅帮助对郭小东作不起诉决定。于小雅考虑王某伦是其上级领导,表示同意。2013年12月,呼兰检察院对郭小东作相对不起诉。


7.2014年3月,市法院审理夏洪峰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期间,夏洪峰哥哥夏洪涛请托被告人王某甲舅舅张*群帮助从轻处罚,张*群表示同意。张*群请托王某甲帮助对夏洪峰从轻处罚,分2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将夏洪涛提供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时任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刘某滨帮忙并提出夏洪峰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有过错、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刘某滨考虑王某伦是其老领导,表示同意。2014年7月9日,市法院以夏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1月,夏洪涛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钱,王某甲通过张德群将人民币65万元退还夏洪涛。


8.2016年3月,南岗检察院办理黑龙江省某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案,拟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曹维胜作相对不起诉,按程序报市检察院审批。曹维胜请托南岗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助尽快批复,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杨*奎帮忙加快进度。同年5月,市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后,批复同意南岗检察院对黑龙江省某某有限公司及曹维胜作相对不起诉。同月,曹维胜为表示感谢,在哈尔滨市**路**号兴业典当公司送给王某甲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4.57万元)。


9.2017年10月,南岗检察院审查起诉盖云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期间,盖云阁的亲属马*静请托时任南岗法院副院长韩*杰帮助对盖云阁不予起诉。韩*杰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请托时任南岗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侠帮忙。王某侠考虑王某甲父亲王某伦是其老领导的关系,表示同意。同年11月,南岗检察院对盖云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韩*杰将马*静提供的10万元在韩*杰办公室送给王某甲


10.2010年初,时任巴彦县龙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魏某民通过该镇时任和平村党支部书记郭某平请托被告人王某甲为其子魏震在哈尔滨市安排工作。同年5月,魏某民以其妻席某艳名义将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王某甲提供的顾某乙名下工商银行卡中。后王某甲请托陈某斌帮忙,陈某斌考虑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伦是时任市法院院长,请托辖区内企业黑龙江农垦北大荒某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昕帮助。2011年1月,魏震被聘为该公司合同制业务员。2012年8月,魏震因薪金较低辞职,魏某民将此事告知王某甲。同年底,王某甲通过郭某平将15万元退还魏某民。2014年3月,双城检察院对时任巴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魏某民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初查。同月,魏某民通过其朋友郭某平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助不被查处,并通过郭某平在哈尔滨市赣水路某乙酒店附近送给王某甲15万元,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其父下属时任双城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侠帮助,王某侠考虑王某伦是其上级领导,表示同意。2014年6月,双城检察院以“魏某民没有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结论予以结案。


1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请托时任通河县检察院检察长徐*,为栾某石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同年9月,徐军考虑到王某甲父亲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是其上级领导,通过通河县副县长吕*太帮助栾某石承揽通河县祥顺镇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十标段,合同标的504万余元。2013年9月,栾某石为表示感谢,送给王某甲100万元


2012年10月,王某甲请托时任双城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侠为栾某石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王某侠考虑到王某甲父亲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是其上级领导,通过双城区发改局长李*文帮助栾某石承揽双城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第三标段,合同标的184万余元。2013年8月,栾某石为表示感谢,向王某甲提供的哈尔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万元


2014年4月,市检察院对时任通河县政协主席栾和江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初查。栾和江、栾某石父子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不被查处,并一同到南岗法院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20万元,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案件主办人时任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孙*帮忙。孙宏*考虑到王某甲父亲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表示同意。同年6月,市检察院以“未发现栾和江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初查结论予以结案。


12.2010年,时任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王某彤请托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帮助黑龙江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雪承接司法拍卖业务,王某甲表示同意并请托市法院司法技术处处长高某远帮忙。高某远考虑到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审批指定某某拍卖公司承接兴安证券公司破产拍卖业务。2011年1月和5月,某某拍卖公司先后2次承接兴安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牡丹江、大庆、双鸭山等地5套房产拍卖业务,成交价2984万元。杨某雪为了表示感谢并求得日后继续帮助,在王某甲索要下,于2011年1月向王某甲提供的顾某乙名下工商银行卡转款71.9万元,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门前王某甲的车中送给王某甲现金40万元;2012年10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高尔夫球场附近王某甲车中送给王某甲现金36万元


此外,2011年1月,通康拍卖公司承接兴安证券公司拍卖业务中,王某甲以顾某乙名义竞拍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与西一条路交叉口100平方米门市,王某甲让某某拍卖公司免除其应缴纳佣金3.8万元。


综上,王某甲索取某某拍卖公司钱款共计151.7万元。


13.2010年,时任香坊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谭某卿请托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帮助其朋友哈尔滨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承接市法院的司法拍卖业务。王某甲请托市法院司法技术处处长高某远帮助办理。高某远考虑到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表示同意。同年9月,审批指定哈尔滨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承接黑龙江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拍卖业务,成交价1770万元。2011年上半年,刘某为表示感谢,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光大银行附近送给王某甲现金15万元


14.2010年下半年,时任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王某彤请托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帮助其朋友黑龙江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承接司法拍卖资产评估业务。王某甲请托市法院司法技术处处长高某远帮忙,高某远考虑到王某伦是其单位领导,表示同意。后将兴安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拍卖资产的评估业务,指定给史某推荐的黑龙江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1年2月,黑龙江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涛完成评估业务后送给史某业务提成款7.8万元。同月,史某为表示感谢,向王某甲提供的顾某乙名下工商银行卡转款7.8万元送给王某甲


15.2017年初,时任黑龙江省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通过时任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处长刘某权请托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向依兰县政府催要技术服务费,刘某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将田某提供的20万元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后王某甲请托其叔叔时任依兰县县长王某帅提供帮助,未告知收受钱款的情况。同年10月,经王某帅签批同意,依兰县政府在财力紧张情况下,优先支付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31.8万元。


16.2010年初,时任市法院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科长汪向阳为谋求职务升迁,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法院院长王某伦提供帮助,王某甲表示同意。同年9月,王某甲委托汪向阳陪同其朋友郭某平到三亚市为王某甲购买三亚市海润路汇润花园小区价格为97万余元的楼房一套。按照王某甲事先授意,房产登记在郭某平名下,因王某甲事先仅交给郭某平80万元购房款,为交齐余款,王某甲让汪向阳帮助垫付购房余款及机票、食宿等费用共计20万元。事后,王某甲向汪向阳表示偿还其垫付的20万元,汪向阳表示不用偿还,让王某甲继续做王某伦的工作,帮助其提拔副处级,王某甲表示同意,但未将此事告知王某伦。同年底,汪向阳因其在市法院干部调整过程中未被提职向王某甲索要20万元,后王某甲退还给汪向阳20万元。


17.2015年上半年,时任南岗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金某为提拔区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某甲车中送给王某甲20万元,王某甲表示同意,但未将此事告知王某伦。同年下半年,南岗法院因司法体制改革人事冻结,金某认为提职无望,向王某甲索要上述20万元。同年11月,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开发区**街附近将20万元退还金某。


18.2015年6月,时任市检察院反贪局正科级干部班某革请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其父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伦帮助提拔副处级,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某饭店附近王某甲车内送给王某甲现金10万元,王某甲表示同意,但未将此事告知王某伦。同年底,班某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鸿翔茗茶门前再次送给王某甲现金50万元。王某甲经向班某革所在部门领导时任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孙宏了解,班某革能力较低、群众基础差,未与王某伦提及此事。2016年王某伦退休后,班某革因未被提职,要求王某甲退还上述60万元,王某甲通过市法院朱立伟(王某伦原司机)退还班某革现金40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18起,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802.07万元。退还167万元。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


二、非法所得1034.27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399.2万、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人民币635.07万元)及孳息予以收缴(包含王某甲工商银行卡尾号7563中的存款99099.12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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