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两家中介选择费用较低者不属于“跳单”

2022-06-01 江苏南通一位市民购买二手房时选了服务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交易,被另一家中介公司以“跳单”起诉,索赔4.6万元中介费。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原告某房产经纪公司(下简称A中介)的诉请,判决已生效。

2021年1月,周某想在单位附近购买二手房,A中介人员带看了多套房源。周某选中某小区一套房屋,A中介联系房东王某夫妇,相约次日至门店洽谈。A中介提出中介费一般是成交价的2.4%,但双方未签订中介合同。周某想起某房产置换公司(下简称B中介)也带其看过这套,还签过看房确认书。经确认,B中介的中介费较低,周某取消了与A中介的洽谈,通过B中介与王某夫妇签订买卖合同,成交价193.8万元,周某支付中介费4万。

不久,A中介发现周某的交易,认为其享受了服务,临近成交却“跳单”,将周某、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中介费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经纪公司为王某夫妇对外推荐房屋、向周某披露信息并带看房屋,虽未与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都形成中介合同关系。王某夫妇并未委托原告独家代理销售房屋,周某通过正当途径在其他中介获悉该房屋信息并已查看该房屋,基于中介费、服务质量或其他因素选择通过其他机构成交系正常交易行为,周某和王某夫妇均不属于“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