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帮诈骗嫌疑人提现把自己送进监狱

2022-04-01

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却依然帮助骗子进行取现以挣取所谓的手续费,岂料“帮忙者”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0年2月至3月,同案人张某、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子额温计紧缺的形势,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电子额温计现货的事实,诱骗他人交付货款购买。期间,653万元款项被转账至张某账户。


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同案人张某转账给其的200万元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别转账给被告人李某100万元、胡某50万元、丁某50万元。


李某、胡某、丁某明知收到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然按照黄某的要求各自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并将提取的现金交给林某。之后,黄某分得赃款6000元、李某分得赃款5000元、胡某分得赃款3500元、丁某分得赃款15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李某、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诉人胡某自动投案。归案后,黄某退赃6000元,胡某退赃3500元,丁某退赃15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扣押的黄某退赃款6000元、胡某退赃款3500元、丁某退赃款1500元按各被害人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法官表示,被告人黄某、李某、胡某、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的审理焦点之一在于,对于网络诈骗中代为取款、转账的被告人,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是否承担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黄某、李某、丁某退还的非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是适当的,但无需责令本案四被告人按照取现总额进行退赔,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该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未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章节中。


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际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首先应当责令上游犯罪行为人予以退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变现或转移,不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


在被骗财产转移、变现、提现之前,犯罪后果已经发生,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就是通过取现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赚取的非法所得也只是取现“手续费”,其行为侵害的实质其实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物的追缴,故判决责令四被告人按照扣押的退赃款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