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王浩文被叛死刑

2025-01-22 1月21日下午,据寻亲家长雷公处消息,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文、胡某雄,原审被告人王某琼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幼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其中,王浩文在2006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被害人父母为找寻被害人身心备受折磨,财力遭受巨大损失,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并给多地带来社会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意见成立,四川高院予以采纳。***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被告人王浩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此前曾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

本报此前报道,该案一审于2024年5月28日宣判。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浩文拐卖儿童数量众多,行为存在“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情形,系主犯、累犯,而且其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一审宣判,王浩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此外,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王浩文等被告随后提出上诉。

2024年11月28日,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我们希望他能够坦率地承认拐卖了这些小孩,甚至能主动交代出还有哪些孩子是他拐走的,好让他们早点回家。但这对于王浩文来说,是不可能的事情。”雷公称。

除了刑事责任外,雷公还提出了共计6元的民事索赔(包括夫妻俩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各1元)。雷公称,在二审开庭时法院曾组织进行民事调解,“王浩文说他愿意赔偿,但是他没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