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受院方资助出国进修后离职被判赔82万余元
2022-03-04
林某2008年入职浙江宁波余姚市A医院后,医院分批出资32.9万元、24.4万元资助其出国进修、攻读博士。但林某“镀金”归来后发给医院一纸告知书,称将入职另一家医院。余姚A医院将林某诉至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总计87万元。
据宁波市中级法院消息,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林某应当返还医院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
2008年9月,林某经层层选拔入职余姚A医院,成为该院一名急诊医生,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11年6月,A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研究所进修学习,学习时间为两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服务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满十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此后,林某按约赴美,期间共收到院方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2013年8月,林某结束进修学习,返回A医院服务。工作两年多后,林某又向院方申请攻读全日制急诊医学博士研究生,院方对此非常支持,并配合林某办理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双方还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约定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了与院方的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按照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院方根据协议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2019年3月,林某学成即将回归,A医院却收到林某的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将入职于浙江某医院。
2021年4月,A医院将林某起诉至余姚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总计87万元。
林某应诉辩称,赴美进修期间,医院出的是生活费,并非培训费,且协议约定的十年服务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没有依据;读博期间,被告仍在医院工作,参与了大量的论文撰写、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成果等,为医院作出了巨大贡献。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林某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十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林某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林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