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30亿环境公益诉讼”入选最高检案例
2022-06-10
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10大典型案例。
据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诉林镜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了10大典型案例。
媒体此前报道了广东佛山林镜泉等16人重大涉黑案,因检方对其中9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亿元备受关注,这一索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全国最高”。2020年11月,此案在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林镜泉于1965年出生,为原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顺德区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形成对涉案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该组织又与陈志辉(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淑华(另案处理)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共同非法获利超10亿元。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林镜泉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林镜泉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下旬,顺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镜泉等9人被判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林镜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佛山中院维持了原判。
2022年6月10日,顺德区检察院公众微信号“顺德检察”发文披露了此案的更多侦办细节。该文章表示,2000年至2018年,林镜泉等9人在佛山市三水区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芦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盗采河砂1238万余立方米,导致河床下降、河岸边坡不稳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围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隐患。北江大堤是国家一级堤防,也是广州、佛山等粤港澳大湾区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镜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北江大堤多处出现安全隐患,危害堤防稳固安全。
上述文章称,林镜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经依法指定由顺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顺德区检察院决定对非法采矿部分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指定专门办案组开展诉前审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专人跟进指导。顺德区检察院派员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等单位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专家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评估,依据“恢复原状、价值替代”的原则,采取价值等值分析方法,通过计算实施修复的费用作为生态损失量化的重要组成,评估核算损失合计29.6亿余元。
诉前公告期满后,经报请批准,顺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林镜泉等人三年至二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等刑罚,同时判令被告林镜泉等9人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96万元,并在佛山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写明上述费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在随案财物处理意见中注明优先履行公益诉讼判项。一审判决后林镜泉等人提起上诉,2021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佛山市财政局已完成对案涉被查扣财物“实物入库”工作,相关款项已被划入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顺德区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时,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水利部门专业特长和熟悉当地水利工作实情的优势,为有效查明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后续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