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在涉嫌盗窃过程中被业主发现,在躲避小区保安追赶的过程跳入河中,不幸溺水死亡。
其家属状告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158万余元,经昆山和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小区保安的追赶行为与男子死亡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日前,昆山法院披露了该案详情。
2020年9月14日下午,苏州昆山市某小区业主陈某听到有人试图打开自家大门,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被开锁后就电话通知了物业。两名小区保安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和业主所说穿白衣、手拿包相似的男子秦某。保安便开始追赶,秦某在逃跑途中跳进了小区的河道中。物业人员丁某强发现秦某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并逐渐下沉,当即跳入河中救人。河道不远处打捞水草的船夫也参与救人。不久,在110和120到场后,秦某从水里被救出,但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时监控截图
10日,据昆山法院消息,警方在溺亡者秦某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另一业主报警,称家中丢失1万元现金、2500元购物卡。事发后,多名现场目击的业主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
此后,秦某的家属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秦某家属认为,无证据显示秦某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追赶并“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担责。
被告物业公司表示,秦某盗窃后被发现,在无人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保安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发现对方跳入河中也立即进行施救。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秦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所述的试图打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说话澄清。物业保安对秦某进行追赶,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无证据证明保安持械且实施暴力。秦某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物业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此前秦某因入户盗窃,2017年3月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结合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以及秦某盗窃前科等事实,法院认为秦某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去年5月,昆山法院一审认定物业人员在追赶秦某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驳回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期,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