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男子多次偷渡到缅甸专骗中国人获刑
2023-10-12
贵州2男子听信不法分子的“高薪”诱惑,多次偷渡到缅甸的诈骗公司,通过包装身份,专门添加中国人进行电信诈骗,不仅没有“业绩”挣不了钱,最终还被判刑。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周某祥与杨某喜(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前往云南昆明。第二天,杨某喜、周某祥、杨某三人由云南昆明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到达景洪市后由当地“司机”接送至云南边境偷渡地点,而后杨某等三人由当地“蛇头”领路以徒步穿越森林、乘船渡河等方式秘密偷渡出境至缅甸“贺岛地区”电信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杨某、周某祥、杨某喜(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偷越国境到缅甸“贺岛地区”电信诈骗窝点,主要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杨某两次偷渡到缅甸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时间在二个月左右,周某祥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时间在二个月到三个月之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祥、杨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周某祥、杨某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针对境内居民的诈骗活动,时间超过30日以上,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祥、杨某犯偷越国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周某祥、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祥、杨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国(边)境不可非法逾越,维护国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身边的亲朋好友或者其他不法分子说的出国暴富梦,警惕“高薪”“轻松赚钱”陷阱,否则不但会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还会因偷渡、涉嫌诈骗等不法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