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财产获刑

2023-11-17 基本案情

申请人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4月2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蒙某。同日,该院对二当事人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云需偿还货款12075元给蒙某。上述文书生效后,郭某云一直未履行,蒙某于同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对郭某云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平南县城区商品房一套,法院遂依法查封该房屋。2020年10月10日,郭某云与蒙某就上述两笔欠款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郭某云共需偿还131000元给蒙某,蒙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在郭某云分期履行了10万元后,蒙某同意解除对郭某云名下房产的查封。该房屋解除查封后,郭某云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所获卖房款本应按比例优先偿还给蒙某,但郭某云将卖房款转给第三人,逾期拒不履行与蒙某的生效和解协议,损害了蒙某的合法利益。

由于郭某云擅自出售房屋,所得房款没有用于履行本案债务而是用于其他,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法院将郭某云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立案侦查后,对郭某云采取刑事措施。

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郭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法院遂依法对郭某云从宽处罚,判决郭某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基础和法治权威,必须予以惩罚和打击。

本案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获得申请执行人和解并且同意解除查封其财产后,被执行人恶意处置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执行不能的行为,严重蔑视法律威严,该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有效打击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嚣张气焰”,为树立司法权益起到重要的意义。